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适时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