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