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