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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并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就医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 第十五条 门诊慢特病病种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统一病种名称和编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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