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