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区、市)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