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1年) (二)

(二) 加强统筹协调。省级医保部门统筹“十四五”时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坚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和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兼顾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15项业务编码的贯标落地应用进度,加强系统集成,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尚未开展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要按照跨省联网工作安排,同步实现省内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