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的法人;

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营运资金、专业人员;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参股、控股运营机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间的,不得担任运营机构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