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