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运营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未经公告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