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