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业务隔离措施,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披露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