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并自下列信息变更或知悉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运营机构基本情况;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本情况;

本市场中介机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