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自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信息:

企业在本市场挂牌、展示、登记托管情况;

企业在本市场融资情况;

证券(或股权)在本市场转让情况;

本市场投资者情况;

运营机构主要财务情况;

运营机构开展中介业务情况;

运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