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运营机构制定、修订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的,应当自制定、修订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运营机构在本指引施行前已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