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的,运营机构应当立即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投资者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投资者的证券被挪用;

投资者资金存放、动用情形或者划转路径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的规定;

证券(或股权)转让、结算的重大异常事件;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