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和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 挂牌转让证券说明书;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