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或者挂牌转让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股权融资、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