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和资料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发行时间、价格、数量、募集金额等情况;
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发行时间、价格、数量、募集金额等情况;
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