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承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营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运营机构按时报送信息和资料,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运营机构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运营机构报送的信息和资料有问题的,应当提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