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及其他信息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办法》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处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运营机构应当严肃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