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别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网共享端口、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相关业务系统获取本辖区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和资料。

运营机构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互联网报送端口查看本市场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