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统一数据采集系统报送本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和资料。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运营机构另行报送书面材料。
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和资料,运营机构应当以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运营机构另行报送书面材料。
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和资料,运营机构应当以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