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