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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工作,自提…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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