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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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