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