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