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北交所相关行业要求,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