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