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