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