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国家经贸委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国家经贸委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国家经贸委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