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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和年度配额总量由国家经贸委对外公布,并同时公布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外税率。化肥关税配额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第七条 海关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依法实行监管、征税、稽查和统计,并负责定期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品进口情况。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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