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六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六条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当年无法完成进口的,应当在9月15日前将配额证明退还原发证机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