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五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关税配额有效期及调整 第十五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公历年度内有效,《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化肥关税配额持有者,在配额证明有效期内未完成进口时,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期限不超过前款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