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化肥淡储区域、品种及数量,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