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委托单位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对部分区域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