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