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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一、 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 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 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 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 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 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 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 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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