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