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六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六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