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五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