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四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