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化学品名称;

重要成分信息;

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