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三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化学品名称; 重要成分信息; 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