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二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