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七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十七条 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引用法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