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