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

净含量;

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