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