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