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