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生产车间应当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40lx。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