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 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